▶城乡医保异地就医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备案在异地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异地就医参保人在省内异地联网指定医疗机构记账结算时,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按照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范围、标准以及个人先支付费用比例(或标准)执行;待遇标准按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支付标准执行。
异地就医参保人在省外异地联网指定医疗机构记账结算时,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按照就医地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范围、标准以及个人先支付费用比例(或标准)执行;待遇标准按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支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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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享受待遇范围
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区以外的境内其他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异地)的就医行为统称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以下异地就医情形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待遇:
(一)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拟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事前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在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医疗机构)享受住院、门特待遇。
(二)异地急诊: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急诊留观、住院(含与当次住院同一诊疗过程的住院前抢救发生的门诊)费用,可享受相应的急诊留观、住院待遇。
(三)学生异地就医:在校学生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父母现居住地的地级市范围内,或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可在异地医疗机构享受住院、门特待遇。
(四)异地转诊: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事前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享受住院及相关门特待遇。
(五)临时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因病需在国家或省公布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联网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事前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通过异地联网结算享受住院待遇。